不锈钢产品质量第三方监造与工厂检验
9.1 不锈钢无缝管监造
9.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3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4和5的规定。
9.1.2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4和5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4。
9.1.4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 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 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4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保密部分除外)。
9.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
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不锈钢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不锈钢无缝管试验。
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卫生级钢管交货质量。
无论不锈钢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1.8 卖方(包括技术支持方)对所提供设备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查阅技术支持方的监造记录,如果买方监造代表要求复制,卖方必须提供复印件。买方对设备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9.2 不锈钢管厂家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
此外,由卖方供应的相对独立的设备和部套件,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卖方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果买方认为必要,某些主要设备的检验记录还应由买方代表按附件4向卖方提出要求见证并会签。
9.2.2 卖方应在本电厂双方会同检验的设备组装和检验前3个月,将检验和组装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详细计划在初步计划以后一个月提出,买方有权自费派遣买方代表到卖方和卖方技术支持方的制造厂,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情况,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设备和任何部件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检验和试验程序由买方代表与卖方人员共同协商确定。如因卖方原因未能遵守上述时间程序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来不及检验时,买方有权视情况,要求卖方推迟该项主要设备的出厂日期。
9.2.3 买方应在接到卖方安排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后一个月内,将买方参加检验人员的名单提交给卖方。卖方应免费提供买方人员工作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试验结果和试验方法及仪器的精度要求和其它资料以及对工具仪器进行检验的条件,卖方还应免费提供使用试验仪器及交通工具、医务室等,但食宿、医疗费由买方自理。买方派人参加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设备检验,如买方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按时到达检验工厂,而卖方又没有准备好或性能试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需要较长日期返修,买方不得不第二次派遣检验组时,则卖方应负担检验组的第二次派遣的所有有关费用,包括往返机票及旅馆费用。
9.2.4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0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卖方人员未按买方通知的时间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9.2.5 现场接收和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9.2.6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2.7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8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2.4至9.2.7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本合同之9.2.9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付款中扣除。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设备迟交违约金也将在设备付款中扣除。
9.2.9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合同11.11条处理。
9.2.10 买方对到不锈钢无缝管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8个月。
9.2.11 上述9.2.4至9.2.10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章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3 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及其技术支持方(卖方如果有)自费派遣代表,卖方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卖方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机组调试阶段负责配合卖方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卖方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
不锈钢无缝钢管生产厂家:浙江益鸿不锈钢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专注高品质不锈钢管制造。发表于:2014-05-08 10: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