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第一标段机务维修设施项目
需方: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无缝不锈钢管货物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本合同项下货物将用于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第一标段机务维修设施项目 工程,工程概况如下:
1.1 工程地址:北京大兴区榆垡镇、礼贤镇和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之间,北京新机场工程红线范围内;
1.2 工程建设方: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1.3 工程总承包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第二条 货物明细
2.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合理的损耗由乙方承担)、单价、合计金额等内容详细见本合同附件(《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清单》)。
2.2 本合同所供应之货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2.1 所有的设备、材料、构备件、配件及质量保修内需要的正常替换的零配件等;
2.2.2 材料设备供应及相关服务;
2.2.3 符合供应合同及工程规范说明内的要求及测试、运作、检查及一切有关中国法规、技术性和非技术性的要求;
2.2.4 提供24个月免费保养及正常的和紧急的维修;
2.2.5 图纸及工程规范中所要求的其它事项;
2.2.6 乙方应做好货物的安装、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 本合同价款由以下部分组成:
3.1.1 全部货物(包括附料、配件、备件工具等)本身费用;
3.1.2 货物包装费用;
3.1.3 货物运抵工地现场的全部运输和保险费用;
3.1.4 货物运抵工地后的卸车和搬运费用;
3.1.5 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及安装完成后的一切试验所需的费用;
3.1.6 货物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
3.1.7 本合同项下的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关税等各项税费)。
3.2 本合同总价款共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3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外,上述合同总价款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一切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乙方内部管理费、合同履行期间原材料上涨的费用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第四条 付款时间和方式
4.1 本合同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 20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支付。
4.2 货物全部运至工地并安装调试完毕后,在甲方按照监理程序向工程建设方/工程总承包方/监理申报工程款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支付后的次月,甲方向乙方支付甲方获得的工程款项中所包含乙方货物价款部分的 70 %。
4.3 在本工程竣工,甲方与工程建设方或总包方竣工结算完毕且甲方在收到全部结算工程款后,甲方按照收到的工程款(含货款)占全部结算款的比例来支付乙方剩余货款,但甲方的累计付款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95 %。
4.4 剩余的 5 %货款作为乙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保金。该款在质保期届满并在甲方收到工程建设方或工程总承包方的全部或剩余工程款后的30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4.5 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应以下列第 ② 种方式进行:①汇兑(信汇或电汇)、②票据(支票或汇票)、③现金。
4.6 付款地为甲方营业地。
4.7 乙方指定其员工 为乙方从甲方领取本合同款项的唯一有权代理人,当该代理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4.8 乙方在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前应当向甲方提出申请:
4.8.1 乙方申请付款的同时,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4.8.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4.8.3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4.8.4 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可以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第五条 交货时间和地点
5.1 本合同货物交付地点和相关服务的履行地为本合同第1.2款规定的工程地点。
5.2 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交付必须在 2018 年 4 月 日前完成;安装调试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乙方必须在上述时间内将全部货物运至工地内甲方指定的地点,货物安装以前(检测、复检、复检材料等)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甲方指定其员工 代表甲方接收乙方货物,并根据合同清单核对乙方货物的清单、数量、规格、型号逐一核准后签认,乙方提供的单据上不得包含货物的价格,甲方的任何代表对货物价款均无签认权。
第六条 货款的结算方式
6.1 在本合同价款及货物清单数量范围内,甲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及甲方书面授权代理人签认的实际收货数量进行结算。
6.2 如果乙方实际送货的数量或规格超出了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规格,就超出本合同约定数量或规格的货物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条款另行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甲方公章方为有效。如甲乙双方未就超出部分的货物未签订正式的货物买卖合同,该超出部分的货物在本合同内有价格的按本合同价格下浮10%计价,在本合同内无价格的按甲方收货时的市场价格下浮10%计价。
6.3 如果乙方实际送货的数量少于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按实际收货的数量与乙方进行结算,货物的单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乙方放弃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的权利。
6.4 甲方已接受乙方货物后又退货的,乙方应当在与甲方结算时扣除退货部分的价值。乙方放弃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的权利。
第七条 货物的保管
7.1 货物由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在项目现场指定的存放地点(含交货地点至存放地点,以及存放地点至施工地点的运输),验收完毕后至安装前,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货物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上述风险发生后,乙方应立即予以更换或补足,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未及时更换或补足导致货物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安装的,视为乙方延期交货,乙方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7.2 乙方应负责货物的调试、试运行、使用设备的培训等工作,直至该设备能够正常运转且验收合格。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还应参与与建设方/总承包方、监理等的协调工作。
7.3 货物验收完毕后,乙方应负责将全部货物运送至甲方提供的存放地点进行妥善安置。乙方应自行设置用于保管货物所需的一切必要的遮盖、围挡、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等设施并负责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在设置和拆除上述设施的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本工程的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组织方案,并服从甲方及施工总包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八条 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
8.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专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同时还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乙方所提供的投标书、技术资料、产品说明的规定。对于甲方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乙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如乙方提供样品的,货物的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其所提供的样品。上述标准、样品、文字资料中的质量标准如有不一致的,以其中质量要求最严格的为准。
8.2 本合同项下货物质保期自本合同全部货物到货、安装并且全部调试合格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算,质保期为 24 个月。
8.3 在质保期内,甲方拥有获得保修服务的权利,乙方应保证货物在质保期内运转或使用良好,乙方应对货物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进行维修。但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人的故意损坏或丢失的除外。
8.4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或损坏的货物或其零部件,更换的货物或其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仍为 24 月,该质保期自更换完成且经甲方或最终用户书面认可之日开始计算;对于隐蔽性的、不易发觉的缺陷,即使质保期已过,仍由乙方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8.5 乙方应当免费对甲方或者设备、材料的最终用户进行技术培训、指导。
第九条 验收、检验和试验
9.1 甲乙双方约定,验收按照以下步骤分别进行:
9.1.1 货物到货时,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送货清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数量进行检验。如货物的数量及包装外观上标明的品名、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相符,甲方予以签字确认, 但甲方的签字并不代表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质量的认可;如在上述交货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或数量与本合同的约定有不符之处或任何货物的外观存在破损,甲方有权退回货物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9.1.2 开箱检验时,甲方、乙方应当共同到场,以检验货物的外表和外观是否符合要求,必须具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保修单、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一式 4 份的要求,如果没有异议,甲方予以签字确认,但甲方的签字并不代表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质量的认可;如果有异议,乙方代表应在开箱单上注明并签字,甲方有权退回货物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9.1.3 货物必须进行运行调试。运行调试是否合格以工程建设单位或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文件为准。
9.1.4 如监理、甲方、工程建设方和有行政管理权的单位中任何一方拒绝接受乙方所提供的设备、产品、材料,无论是否进行过上述验收任何步骤,甲方都有权随时退货,同时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退货部分的金额。
9.2 试验
9.2.1 乙方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安装完成后的一切试验。
9.2.2 除本条第1款已有规定的试验外,工程建设方或总承包方亦可发出指令,要求乙方对货物(不论已安装与否)进行附加试验,而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由建设方或总承包方承担。如果该检查或试验证明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事后修补费用及对其他工程引致的修改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关于乙方责任的特别约定
10.1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提供乙方产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产品性能介绍、检验报告、图片资料等。
10.2 乙方应提供施工的现场指导、施工验收等技术支持工作,保证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能一次通过所有相关部门的验收。
10.3 乙方应约束乙方授权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行为,确保乙方授权代理机构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
10.4 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工程所在区域有适量的备货,满足甲方少量补货的需要。
10.5 对于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合同中没有规定或未确定价格的材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市场价格。
10.6 乙方应接受甲方考察人员的参观考察,并及时向甲方推荐乙方的新产品、新技术。
10.7 如果乙方及乙方授权代理机构或代理人联系方式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对乙方授权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关于付款的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均认可建筑工程及房地产业拖欠工程款和货款严重,且有停工、缓建事件发生;同时双方认可如果甲方未能从工程建设方或工程总承包方获得工程款项,甲方也难以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货款。对此,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经全部预料并做如下特别约定:
11.1 乙方知晓并理解甲方资金支付有一定的困难,乙方自愿承担一定的资金压力,因此乙方承诺当工程建设方或工程总承包方拖欠甲方相应工程款项时,甲方有权延付乙方相同比例的本合同相应款项,且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在从工程建设方或工程总承包方处收取相应工程款后5日内将相同比例的合同相应款项支付给乙方。
11.2 当工程发生停工、缓建时,此期间内本合同到期款项停止支付;工程复工后,本合同停止支付的款项恢复支付,但甲方仍有权执行本条上一款的规定。
11.3 如果甲方在付款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但乙方接受了甲方支付的合同款项的,视为甲方就已付款部分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
11.4 甲方与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签订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文件,该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文件中如果没有涉及逾期付款责任的,视为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承担该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文件签订前所发生的逾期付款责任。
11.5 如果乙方未按本条的约定向甲方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货款并且不视为甲方违约。直至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日内,甲方再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
11.6 本合同第四条中的约定与第十一条的约定发生抵触的,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为准。
11.7 在甲方依据本条的约定停止或延期支付乙方货款期间,乙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
11.8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委托 公司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关于合同变更及合同履行中文件签署的特别约定
12.1 改变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型号、规格、变更合同价款或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双方应订立正式的书面的补充协议或新的合同,该补充协议或新的合同必须加盖与本合同完全相同的甲方公章才生效。
12.2 关于甲方在合同履行中文件的签署,仅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及甲方书面授权(需加盖甲方公章)的人员签署有效,非书面授权人员签署无效,乙方单方向甲方出具的价格表或报价单无效。甲方授权人员签署的文件涉及到货物价款、型号、规格与本合同不一致并且没有加盖与本合同完全相同的甲方公章的,须经甲方加盖公章的书面追认后才有效,否则该文件无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未依本合同约定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已经在相应条款中列明的违约责任外,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以下规定执行,此外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2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自构成逾期付款之日起,每个日历天应按本合同已到期未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累计数额不能超过本合同已到期未付款项总额的 1 %。
13.3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缺少有关质量证明文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立即给予更换,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在 个日历天内更换完毕,且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如乙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更换完毕,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3.4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在交货期限内交货或进行安装调试的,应自交货期届满之日起,每逾期1个日历天按与逾期交货部分相对应的合同价款部分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赔偿。
13.5 乙方提供的货物或安装调试等服务未通过相关方验收,乙方应当及时修理或返工,完工期限不顺延。如果乙方未按时完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超过 日,或乙方的违约行为影响了甲方工程进度,造成工期延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赔偿。
13.6 在保修期内,如乙方未按甲方或使用人的通知及时保修,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
13.7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 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3.8 如果乙方向甲方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乙方向甲方开具的是一张还是多张虚假发票,也无论每张虚假发票的金额是多少,均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不免除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
13.9 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违约金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甲方均有权在其应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第十四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5.1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不侵犯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乙方若触犯或涉嫌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甲方遭到专利权人索赔而导致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额、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
15.2 鉴于甲方已经取得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乙方在货物生产、运输、卸车等环节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之要求。避免污染物的超标排放和噪声污染的产生,对供应的货物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包装物,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回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此方面的工作。
15.3 本合同禁止债权转让。
15.4 本合同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字) |
乙方(盖章签字) | ||
单位名称 |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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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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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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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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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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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约 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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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约 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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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缝不锈钢管生产厂家:浙江益鸿不锈钢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专注高品质不锈钢管制造。发表于:2018-07-17 16:22:45